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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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答:可以,中階技術人力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
答: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一)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二)雇主接續聘僱資格: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三)轉換程序: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答:中階技術人力薪資達一定條件,雇主可免附技術條件證明,如新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法達成前述薪資條件,該名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答: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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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階技術人力可以再轉回擔任移工工作嗎?
答:有,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答: (一)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需申請招募許可,僅限第2順位或第4順位資格者,得申請接續聘僱登記,即第1順位、第3順位、第5順位不適用。 (二)請按「AF-09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規定,依雇主所屬工作類別檢附相關資料,送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登記。
答:不用。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辦理接續聘僱登記或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但如跨業轉換應符合相關規定。
答:依照轉換準則規定及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假如製造業雇主本次申請5名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移工核配比率為20%,中階核配比率為5%,又該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100人,已聘僱外國人8人、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3人、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2人,前2年內無可歸責雇主經廢止許可名額,且僱用專門技術性人員35名。則雇主該次僅得承接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共2名。
答:需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事業單位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應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答: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答: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但雇主接續聘僱原經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答: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3.3萬,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