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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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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可以,中階技術人力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一)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二)雇主接續聘僱資格: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三)轉換程序: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中階技術人力薪資達一定條件,雇主可免附技術條件證明,如新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法達成前述薪資條件,該名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31

內容 :

答:有,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4/12

內容 :

答:
(一)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需申請招募許可,僅限第2順位或第4順位資格者,得申請接續聘僱登記,即第1順位、第3順位、第5順位不適用。
(二)請按「AF-T09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規定,依雇主所屬工作類別檢附相關資料,送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登記。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4/06/05

內容 :

答:不用。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辦理接續聘僱登記或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但如跨業轉換應符合相關規定。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依照轉換準則規定及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假如製造業雇主本次申請5名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移工核配比率為20%,中階核配比率為5%,又該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100人,已聘僱外國人8人、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3人、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2人,前2年內無可歸責雇主經廢止許可名額,且僱用專門技術性人員35名。則雇主該次僅得承接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共2名。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4/12

內容 :

答:需要。
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事業單位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應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4/04/15

內容 :

答:需要。
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事業單位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應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4/15

內容 :

答: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但雇主接續聘僱原經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3.3萬,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