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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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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如提供勞工膳宿)給付之。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如提供勞工膳宿)等方式給付的經常性給與。

(二)膳宿費並無法令明文規定其上限金額,勞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載明膳宿是由雇主提供,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膳宿費合理的作價金額。另以實物給付折抵的部分(加上現金給付)後,其給付總額不得低於勞動契約之約定工資。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5

內容 :

答:

外國技術人力名額係依單一工廠勞保證號,按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核算。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