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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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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 :2023/06/07
  • 更新日期 :2023/06/07

內容 :

藍領審查標準第15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 發佈日期 :2022/09/14
  • 更新日期 :2022/09/14

內容 :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3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二、護理之家機構、依長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三、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25%。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6

內容 :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以上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2/04/28

內容 :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符合下列教育訓練課程資格之一: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2.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3.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教育訓練課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20小時之佐證資料。
(2)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
(3)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6

內容 :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且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6

內容 :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