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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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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一)雇主須先以合理薪資辦理國內求才程序,並取得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等申請文件。

(二)檢附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求才證明、本國勞工加薪名冊等申請文件向本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確認符合聘僱外國人之雇主資格及可聘僱人數。

(三)持雇主資格認定函至本部建置之延攬平臺或本部指定之方式辦理外國技術人力媒合作業。

(四)經面試或擇定外國人,並經雙方確認聘僱意願並簽署勞動契約後,檢附聘僱許可申請書等申請文件向本部申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不一定,視聘僱外國人身分和方式為何,說明如下。

(一)旅宿服務工作

1、境內聘僱僑外生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之雇主,境內聘僱僑外生者,不必替本國勞工加薪即可取得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30%。

2、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之雇主,需替本國勞工加薪始取得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名額,每替本國勞工加薪1位,取得1名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最高不得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10%。

3、雇主境內聘僱僑外生、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或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合計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30%。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