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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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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7萬元以上者、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8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外國人從事產業類技術工作,即海洋漁撈技術工作、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農業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屠宰技術工作,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另經常性薪資達3.7萬元以上者,免技術條件。

(二)外國人從事社福類技術工作,即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應具備:1.通過我國語文能力認證(含(1)華語文聽力或口語「基礎級」以上、或閩南語測驗聽力及口語「基礎級」以上,或(2) 參加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3)雇主完成外國技術人力之口語表達自評表),及2.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繼續教育、補充訓練、或經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完成訓練之課程)。另家庭看護技術工作總薪資達每月2.8萬元以上者,免除上述技術條件。

(三)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或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應具備語言及技術資格。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語言:

1、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需於自聘僱日起3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

(二)技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我國取得「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技能檢定通過證明。

2、曾受海外指定旅宿服務相關訓練,時數達40小時以上。

3、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4、3年內曾來臺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5、取得外國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取得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6、外國人曾於國際連鎖品牌之旅館有2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旅宿服務工作目前開放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依聘僱支外國身分別不同,資格分為兩種:

(一)境內聘僱僑外生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二)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語言:

1、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需於自聘僱日起3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

(二)技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國內取得「起重機操作」或「機電整合」丙級以上檢定資格者。

2、曾受起重機操作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時數達38小時以上。

3、曾受機電維修相關職業訓練,時數達80小時以上。

4、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5、取得外國大學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屠宰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農業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5,000元以上。

(二)機構看護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1,000元以上。

(三)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萬6,000元以上。

(四)旅宿服務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2,000元以上。

(五)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9,000元以上。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一)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外國人應符合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及本部公告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二)雇主接續聘僱資格: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三)轉換程序: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可以。外國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自國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者:外國技術人力來臺首3年,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自入境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二) 於國內轉換初次成為外國技術人力者:其屬已在境內之資深移工、僑外生首次成為外國技術人力時僅需完成聘僱時健檢即可。

(三)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仍需每3年進行胸部X光肺結核及身體檢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5

內容 :

答: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生活照顧事項由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雙方進行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即可,外國技術人力可自主安排居住地點與日常生活,雇主無須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亦無須通報地方政府住宿地點。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外國技術人力不適用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惟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有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取得外國技術人力身分,並合法在臺工作連續居留5年後,外國人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可以,外國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5.3萬元,而有眷屬依親需求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依親居留。眷屬來臺前,向當地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應有登記及介紹之事實者,始得收費。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之服務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