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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可依勞動基準法取得之特別休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可依勞動契約約定取得之特別休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別休假回國或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返國。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另雇主與移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另為使移工休假結束得返台繼續工作,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 發佈日期 :2017/07/18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移工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但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請假者,例如移工請事假返國者,是否需要證明文件,則區分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該法者,則依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移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移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移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移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移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取消出國 1日 QA

  • 發佈日期 :2017/07/24
  • 更新日期 :2024/11/25

內容 :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111年8月10日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7萬元調高至2萬元,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都適用
為勞雇和諧關係、整體移工管理及穩定移工來源,自111年8月10日起,新招募引進或期滿續(轉)聘的家事移工適用調薪新制,並同時提供聘僱看護移工的低收及中低收入雇主薪資補貼每月補貼3000元,最高補貼3年;其他一般雇主則於本年底前每月補貼1500元,最高補貼4個月。

新聞稿:自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元 勞動部提供弱勢雇主薪資補貼配套最高10.8萬元

問題一:為何要調高家事移工月薪?

家事移工月薪自104年9月起調整至(新臺幣,以下同)1萬7,000元後,已7年未能調整,與現行產業移工之最低工資2萬5,250元差距8,250元。為維持勞雇和諧關係、穩定移工來源及有利整體移工管理,在兼顧雇主經濟負擔及移工合理薪資結構下,調高家事移工月薪為2萬元,可使家事移工來臺工作及相關文書驗證作業正常,紓解外籍家庭看護工短缺問題,並對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與一般家庭,分別提供薪資補貼配套措施,以兼顧勞雇雙方。

問題二:家事移工月薪自每月17,000元調高至20,000元,為何移工單次調幅17%?

家事移工同樣生活在臺灣本地,承擔相同物價水平,由現行1萬7千元調整至2萬元,調薪3,000元即調幅17%;相對於同期產業移工的工資,自104年每月2萬0,008元調高到111年2萬5,250元,調薪達5,242元即調幅26%,調幅相對合理。

問題三:家事移工調薪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

家事移工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兩類對象。

  1. 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從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
  2. 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
  3. 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問題四:承上,針對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是否需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家事移工與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是否要經各國來源國驗證?是否需中外文對照?簽訂後由誰保存勞動契約? 

 一、 是。依規定雇主須與家事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
 二、 簽訂的勞動契約雇主及家事移工應各執1份,且雇主有備置及保存義務,以供地方政府檢查。
 三、 雇主聘僱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的家事移工,在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事宜,依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規範。

問題五:本次調薪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外,是否也會依移工工作年資加薪?

 一、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2萬元外,如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3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要幫移工加薪1,000元/月;於「同一雇主」工作6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薪1,000元/月。

 二、舉例說明:如已在臺家事移工聘僱屆滿日為111年8月9日,雇主與移工重新約定新的勞動契約,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為2萬元,同一雇主續聘達3年,建議自114年8月10日起月薪加薪1,000元,月薪調為2萬1,000元;同一雇主續聘達6年,建議自117年8月11日起,月薪加薪1,000元,月薪調為2萬2,000元。

問題六:自調薪日起,雇主與家事移工約定月薪為2萬元,是否有包含休假未休之加班費、獎金或是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不包含。2萬元是指勞動契約的每月約定工資,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也不包含雇主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問題七:如於調薪日起,雇主未依勞動契約所約定的月薪給付,是否有相關罰則?

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月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問題八:於調薪日起,家事移工每7日至少1日之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如約定月薪2萬元,每日工資額為2萬元除以30日=667元/天,故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1天以667元計給。如約定月薪為2萬1,000元,則1天以700元計給。

  • 發佈日期 :2022/09/02
  • 更新日期 :2026/02/09

內容 :

詳見附件

  • 發佈日期 :2024/01/02
  • 更新日期 :2025/09/02

內容 :

外國人轉換資訊自動傳輸問答集

113.11.18

依本部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外國人經本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轉換資訊將於發文時自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相關問答說明如下:

問題一:為何要實施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資訊?

回 答:為減少雇主、外國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程序

之負擔,並避免影響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權益,使雇主、外國人及行政機關三方均受益。

問題二: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資訊之具體作法為何?

回 答:勞動部於核發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延長轉換雇主之許可函時,將外國人國籍、護照等基本資料,及線上申辦所填寫之希望 工作區域、工作能力、聯絡方式等資訊,自動介接並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問題三:自何時開始實施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資訊?實施日前核發之許可函是否仍須辦理登記?

回 答:本案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生效實施,113 年 11 月 19 日生效前核發之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延長轉換雇主許可函,雇 主仍應依函文主旨所載之期限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登記作業。

問題四: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申請轉換時應如何填寫外國人轉換資訊?沒有填寫外國人轉換資訊可以申請轉出嗎?

回 答:於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外國人轉出或延長轉出案件時,需於「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登錄管理作業」頁面登打外國人基本資料及轉換雇主必要資訊並取得「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登記序號」,再填寫該序號至外國人轉出或延長轉出案件當中。待勞動部核發轉換許可函時,自動將該序號所載資料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若未於線上申辦系統填寫資料並取得該序號,將無法送出外國人轉出或延長轉出申請案。

問題五:非屬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申請轉換的案件應如何填寫外國人轉換資訊?

回 答:雇主因資格文件不符規定,經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雇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相關法令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外國人恢復辦理轉換雇主之案件,勞動部將依外國人原核准工作地、工作類別及母語之語言能力(其他),自動傳輸資訊。其他轉換資訊如工作能力等項目,雇主或外國人可於登錄後再至就服機構更新資料。

問題六:外國人轉換資訊自動登錄後可以變更登記區域嗎?如何修改轉換資訊?

回 答:經勞動部自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之外國人資料,若要變更希望工作區域或修改轉換資訊時,請至已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臨櫃辦理轉換資訊異動作業。

問題七:轉換資訊自動登錄之後如何辦理轉換作業?

回 答:外國人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並登錄轉換資訊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每週依據已登記之雇主需求及外國人資料,產製當週辦理媒合之清冊,並通知媒合成功之雇主及外國人出席當週之外國人轉換雇主協調會議。

問題八:雇主或外國人應如何查詢已登錄外國人之轉換資料?

回 答:雇主或外國人可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之 「 轉 出 外 國 人 資 料 查 詢 」 頁 面 ( 網 址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trans/foreignlabor ),輸入外國人之國籍及護照號碼,即可查詢已登錄外國人之轉換資料。

  • 發佈日期 :2024/11/20
  • 更新日期 :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