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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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應具條件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3、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4、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