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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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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 :2023/06/07
  • 更新日期 :2023/06/07
  • 發佈日期 :2024/11/15
  • 更新日期 :2025/05/12

內容 :

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 發佈日期 :2022/09/14
  • 更新日期 :2023/10/24

內容 :

每月總薪資應達2.4萬元以上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2/04/28

內容 :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完成下列補充訓練課程: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2.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3.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由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補充訓練專區,註冊並登入台灣就業通會員,連結至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進行數位課程時數達20小時以上,取得補充訓練結業證明 。

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6

內容 :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且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6

內容 :

同一被看護者申請家庭看護工或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以1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得增加1人。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2/04/29

內容 :

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被看護者資格:

重症案件資格(優先審查處理):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分以上。

3.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4. 年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5.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6.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7.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8.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9.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一般案件資格: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

3.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

4. 年滿85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5. 70歲以上,癌症第2或3期。

6.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