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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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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法制架構與核心依據如下:

(一) 核心法律授權:

1.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本方案之核心法源。針對「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資深移工、副學士以上學位僑外生或由海外引進之外國人從事技術工作。

2.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上述工作之資格、核配比率、申請程序及聘僱管理事項,訂定獨立規範。

(二) 全新獨立專法: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及彈性回應產業需求,勞動部新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1.管理分流:將技術人力(含資深移工、僑外生、海外引進技術人力)與一般移工規範明確區分。考量兩者在工作資格、生活照顧及銜接移民制度上有顯著差異,外國技術人力有獨立規範之必要。

2.整合規範:整合既有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標準、許可申請及聘僱管理,取代原先散落在各項標準與辦法中的條文,建立更清晰的法規適用體系。

(三) 建立勞資雙贏機制:方案以「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為政策原則,透過「加薪換名額」之規範,引導企業優先提高本勞待遇。每加薪1位本勞,可獲得1名製造業移工名額或海外引進技術人力名額(1:1),從根本解決產業缺工及本勞薪資偏低的雙重問題。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並非所有產業皆可聘僱,必須於「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規範符合專案核定特定開放的工作類別,包含:

(一) 原規定: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屠宰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農業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技術工作)、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旅宿服務工作(限畢業僑外生)。以及雙語翻譯、廚師。

(二) 本次新開放: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資深移工轉任),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自海外引進)。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本部於114年12月30日公告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除原已開放製造、一般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家庭看護等技術工作外,本次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資深移工轉任),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自海外引進)。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評估並會商本部專案核定,可納入外國技術工作開放產業。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技術人力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基於「本國勞工優先聘僱」,本方案依「需求評估」、「加薪連動」、「薪資門檻」等3大原則,確保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

(一) 需求評估:

1.開放前政策評估,需由產業主管機關盤點缺工狀況,確認並非因薪資或工作條件不合理。

2.開放申請時,雇主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國勞工招募,確認國內招募不足後,才能就招募不足人數,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

(二) 薪資門檻:外國技術人力需符合一定薪資基準,且均需以相同條件辦理本國勞工召募程序,避免壓低本國勞工待遇。

(三) 加薪條件:服務業引進技術人力、製造業引進移工,雇主均需為本國基層員工加薪後,才能獲核給外國人力名額。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聘僱許可3年期間屆滿,則可以申請期滿轉換。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