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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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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 :2023/06/07
  • 更新日期 :2023/06/07

內容 :

工程營造:藍領審查標準第42條或第43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一般營造:藍領審查標準第47條之1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 發佈日期 :2022/09/14
  • 更新日期 :2023/10/24

內容 :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2/04/28

內容 :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下列專業證照證明之一:

  1. 1.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
  2. 2.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明)書
  3. 3.職業安全管理師結業證書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
  4. 4.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營造業有關技術士證):(1)一般手工電銲(2)半自動電銲(3)氬氣鎢極電銲(4)測量(5)建築塗裝(6)鋼筋(7)模板(8)混凝土(9)造園景觀(10)園藝(11)營建防水(12)泥水(13)家具木工(14)門窗木工(15)建築工程管理(16)建築物室內設計 (17)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18)裝潢木工(19)營造工程管理(20)地錨(21)鋼管施工架(22)金屬帷幕牆(23)建築製圖應用(2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2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26)重機械操作(27)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28)堆高機操作(29)職業安全管理(30)職業衛生管理(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1. 1.營造業者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經營造公會驗證、
  2. 2.政府機關(構)營造相關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1. (1)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課程」。
    2.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3. (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

三、實作認定: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4

內容 :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且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0

內容 :

雇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工程營造:

  1. (1)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 (2)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一般營造:符合營造法規定之雇主,經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藍領審查標準附表9之1規定。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4

內容 :

  1. 工程營造:
    1. (1)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 或工程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25%
    2.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2. 一般營造:
    1. (1)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25%。
    2.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