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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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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聘僱外國技術人力,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一)聘僱家庭看護外國技術人力: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其他業別外國技術人力:雇主應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求才。

二、另雇主自112年6月1日起,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移工,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一)雇主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二)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不可以。雇主需將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於效期內,則無需重複開立。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一)否,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時,工業局認定函已失效),且外國技術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二)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本次放寬製造業外國技術人力名額計算比率,係以雇主聘僱移工核配比率(不含Extra比率)由原乘以25%提升至以100%計算。例如,製造業公司移工核配比率20%,該公司外國技術人力比率即為20%(20%*100%=20%)。又製造業公司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外國技術人力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數的50%。但經本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數得不計入50%。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不用。申請外國技術人力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請參閱「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工作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5

內容 :

答:

若外國技術人力係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工作,聘僱許可最長仍為3年。惟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則無聘僱許可期間之限制。另其聘期說明如下

1.符合外技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者:

(1)原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自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原聘僱許可屆滿日,本部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核發聘僱許可。

(2)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2.符合外技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者: 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3.符合外技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者: 曾受聘僱之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不需要,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檢附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