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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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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之2。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為配合協助本國勞工改善薪資條件,希望優先帶動製造業先為本國勞工加薪,並照顧本國勞工,兼顧產業用人的需求,促使產業提高待遇。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加薪方案與Extra制屬於「不同誘因機制」並存,Extra制仍保留原有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增加名額的制度,而加薪方案則導向企業回饋本勞,引導良性用人文化。兩者目的與對象不同,可依照企業經營狀況選擇替本勞加薪或附加就業安定費取得額外移工名額,是提供企業更多彈性選擇,兩者也可以同時使用。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 加薪本勞需為全時工作:雇主需替事業單位內勞保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本國籍全時勞工加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始得符合申請資格;若雇主主動替「部分工時」勞工加薪,則依本方案規定,加薪之本國勞工必須為全時工作者才符合條件。

(二) 考量所引進之移工均為全時工作者,基於維護本國勞工權益,本次加薪本勞增額移工方案,加薪之本國勞工必須為全時工作者,部分工時不適用。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 依製造業雇主於申請雇主招募許可函前2個月之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投保薪資為基準月,相較於本部核發招募許可後次月或再次月,雇主需依招募許可人數,調高指定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每人2,000元,並須依法申報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1級。但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3級。

(二) 加薪1位本國勞工就多1位移工名額,聘僱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10%,總計3K5級、Extra制、國內承接及製造業加薪聘僱移工,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上限之45%。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為提升本國勞工薪資水平,有效提升低薪勞工薪資待遇,加薪的本國勞工需為事業單位內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無,比照現行聘僱移工規定一致,其移工年齡為16歲(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相關資訊可以上外國人權益網查詢。(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對,製造業加薪本勞給予移工名額方案,是針對所聘僱本國勞工其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的對象加薪,舉例:公司所僱勞工最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是第2級(29,501元至30,300元),所以需針對該公司所僱勞工薪資低於30,300元之對象加薪。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 自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需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2,000元),雇主再次申請招募許可時,也需依前述內容替本勞加薪。

(二) 提醒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尚需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且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最遲於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之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異動並生效,才符合本國勞工加薪程序,舉例:雇主於1月17日取得本部所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發文日期為1月15日)後,最晚應於2月向勞保局申請加薪本勞勞保等級調整,並於3月時需生效。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增額移工名額聘僱3年期滿後續聘,則需再次為最低薪本國勞工加薪,其加薪對象無須為同1人。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經雙方合意由現行聘僱 EXTRA 附加移工進行轉出後,再以製造業加薪給予移工名額機制承接(即自轉自接)。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可以,並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辦理。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考量加薪方案名額不設限國外或國內接續,需先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再辦理國內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轉出的移工,其加薪時間點為取得招募許可函次月或再次月起加薪本勞。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依照加薪方案取得移工名額,其每月繳交就業安定費比照3K5級制移工,每位均繳交就安費2,000元。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