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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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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目前未有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範本,建議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3/03/30

內容 :

答:家庭看護工作不適用勞基法,其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規定,應依勞雇雙方所簽定之勞動契約辦理。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3/03/15

內容 :

答:不需要,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15

內容 :

答:
(一)自國外引進中階技術人力者: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二)於國內轉換成中階技術人力者:
1.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可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有效第2類或第3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含:入國三日內健檢、定期檢或補充健檢)。另如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辧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雇主得檢具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之健康查合格證明,否則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2.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4/15

內容 :

答: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例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
(二)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釋略以,外國人如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者,其工資可不計入「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內;惟中階技術人力係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受僱工作者,非屬前開令釋之適用範圍。
(三)綜上,雇主應自勞工身分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有關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4/04/15

內容 :

答:
(一)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向雇主申請退休,或雇主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爰有關原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受僱工作者,嗣後轉換為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進用之中階技術人力,如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4/06/07

內容 :

答:
(一)由雇主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局申請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由勞工局移請臺灣銀行辦理開立專戶事宜及國稅局辦理登記建檔。
(二)事業單位應提撥之金額(提撥率為每月薪資總額2%~15%),須經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核准,雇主收到上開單位核准函後,可持該繳款單據自核准當月起計算填寫應提撥之金額,再至指定之代收行庫繳款。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4/06/05

內容 :

答: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中階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至中階技術人力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日期間,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負雇主責任。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4/21

內容 :

答: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10款所定工作及第11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10人以上者,應依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15

內容 :

答: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於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6/05

內容 :

答: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仍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但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規定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實施檢查,並應訪視中階技術人力,探求其真意。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15

內容 :

答: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雇主如為中階技術人力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檢具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變更住宿地點之外國人名冊等文件向中階技術人力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二)本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通報後,應訪視中階技術人力探求其真意。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6/05

內容 :

答: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3/04

內容 :

答:

否,中階技術人力並無招募名額,倘發生行蹤不明經廢止聘僱許可後,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人數未達人數上限時,得立即再提出,並無時間限制。

惟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仍有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失聯人數、比例如逾規定將不予許可申請案件,雇主仍應善盡管理責任,避免中階技術人力行蹤不明。

  • 發佈日期 :2022/06/28
  • 更新日期 :2023/03/15

內容 :

答:中階技術人力不適用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惟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有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