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內容 :
答: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二)移工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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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答:適用。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移工,限由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答: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等。
是否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答: 已於112年3月10日修法開放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另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會商本部同意者,將滾動檢討納入中階開放產業。
答:如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曾返鄉探親再入國工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原因滯留境外,嗣再入國,或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本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等情形,其前後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仍視為連續工作,可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答: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技術人力在臺工作,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
答: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