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內容 :
答: (一)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申請及入國後管理,除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24條及另有規定者外,原則均適用移工規定。仲介機構接受雇主或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之就業服務事項亦與移工規範相同。 (二)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接受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應簽訂書面契約。
答:要。如仲介機構僅受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下稱評鑑要點)規定,應納入仲介評鑑,並依評鑑項目內容進行評鑑。
答:不適用。現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附表一規定之換證行蹤不明比率計算,只適用辦理移工之聘僱許可。
答: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規定,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
答:仲介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事宜,致影響外國人權益,仲介機構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應核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答:仲介機構接受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入國後之就業服務業務,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仲介機構僅得向外國人收取每年新臺幣2,000元上限之服務費。
答:不合法。仲介機構接受從事中階技術人力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與其簽訂書面契約,否則即違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又視外國人係求職人或受聘僱勞工身分,仲介機構應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0款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