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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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答: (一)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雇雙方可約定以實務給付薪資,其價值應由勞雇雙方合議約定並合理作價。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因此,勞動契約應明定勞雇雙方同意以提供膳宿作為給付部分薪資,並應合意約定其金額並載明於勞動契約。
答: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答:否。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4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
答:中階技術人力名額係依單一工廠勞保證號,按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核算。
答: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