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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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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1.外國人目前受聘僱在臺工作
(1)原雇主欲續聘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移工已為該雇主工作累計達6年以上,雇主無需等待該聘僱許可期滿,即可聘僱該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
(2)新雇主欲聘僱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移工已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同一雇主累計聘僱6年以上、或累計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新雇主可於聘僱許可期滿前2-4個月內,提出申請。
(3)如移工參加在職進修,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學位,亦可申請轉任。
2.外國人已離境:移工累計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並已出國,得由在臺歷任之一雇主(原雇主)申請聘僱。如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雇主放寬至原被看護者之3等親內眷屬。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4/04/15

內容 :

答: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27

內容 :

答:
一、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一)聘僱家庭看護中階技術人力: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其他業別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求才。
二、另雇主自112年6月1日起,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移工,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一)雇主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二)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答: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 發佈日期 :2022/06/28
  • 更新日期 :2023/03/27

內容 :

答:不可以。雇主需將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 發佈日期 :2022/06/28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
有關雇主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新臺幣3萬3千元。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新臺幣3萬2千元。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新臺幣3萬5千元。
(四)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新臺幣3萬3千元。
(五)中階技術農業工:新臺幣3萬3千元。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新臺幣3萬7千元。
(七)中階技術製造工:依職業別不同,訂有不同合理薪資標準,詳細如附件1。
(八)中階技術營造工:依工作別不同,訂有不同合理薪資標準,詳細如附件2。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4/04/15

內容 :

答: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於效期內,無需重複開立。

  • 發佈日期 :2023/03/15
  • 更新日期 :2023/03/27

內容 :

答:
(一)否,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時,產業發展署認定函已失效),且中階技術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二)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 發佈日期 :2022/06/28
  • 更新日期 :2024/03/26

內容 :

答:
(一)有,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針對個別產業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設有申請名額上限限制,惟總體中階技術人力無總名額限制。中階技術人力申請名額上限,原則以個別產業雇主的移工核配比率或核准移工名額乘以25%計算(註:並非所有產業適用,例如箱網養殖係中階名額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養殖面積,每二分之一公頃得聘僱1人;家庭看護工不得超過被看護者得聘僱人數)。
(二)此外,製造業、屠宰工作、一般營造,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工作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人數50%;工程營造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50%。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1/10

內容 :

答: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是以雇主聘僱移工核配比率(不含Extra比率)再乘以25%計算。例如,製造業公司移工核配比率20%,該公司中階技術人力比率即為5%(20%*25%=5%)。又製造業公司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人力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數的50%。但經本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所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業技術工作人數得不計入50%。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21

內容 :

答:不用。申請中階技術人力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請參閱「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4/14

內容 :

答:
(一)移工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1.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2.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3.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二)前項各款移工,雇主申請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期程如下:
1.申請聘僱前項第1款移工,雇主申請時間如下:
A.原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簡言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原雇主均可申請轉任。
B.新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以保障原雇主用人權益。
2.申請聘僱前項第2款之移工,原雇主或新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3.申請聘僱前項第3款之移工,僅限由曾聘僱該移工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三)雇主申請移工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4.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符合相關勞動法規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6.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7.審查費收據正本。
8.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附表13所訂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6/05

內容 :

答: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1.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
2.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二) 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下,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舉例說明:移工目前受聘僱於A雇主處,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另先前亦於B雇主處,受聘僱累計達6年以上。如A雇主欲聘僱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申請,如B雇主欲申請,則需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
(三)移工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四)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4/12

內容 :

答:
(一)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43條規定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並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2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
1.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
(1) 原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自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原聘僱許可屆滿日,本部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核發聘僱許可。
(2) 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2.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者: 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3.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 曾受聘僱之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二)是,若中階技術人力係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工作,聘僱許可最長仍為3年。惟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則無聘僱許可期間之限制。
 

  • 發佈日期 :2022/06/28
  • 更新日期 :2024/06/05

內容 :

答:不行,外國人之基本資料、技術條件及薪資門檻均不同,無法以同一張聘僱許可聘僱他名外國人,雇主如需聘僱他名外國人轉任中階,應檢附相關應備文件,重新向本部申請中階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3/03/21
  • 更新日期 :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