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內容 :
為加強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才短缺問題,簡化國內求才及外國人入國簽證申請作業,爰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理部分條文:
1.優化雇主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之國內招募求才辦理程序及期間。
2.刪除中階技術人力自國外來臺從事工作,申請入國簽證時須檢附工資切結書規定,以簡化申請程序,加速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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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家庭看護工作簡介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機構看護工作簡介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海洋漁撈工作簡介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營造工作簡介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屠宰工作簡介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製造工作簡介
答: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答: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
答:可至本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網址:https://gov.tw/4z4。
答: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答: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答:現在臺工作且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者之移工可由雇主立即申請轉任,雇主無需等待聘僱許可屆期,亦可鼓勵所聘移工在職進修,移工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學位,可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免除連續工作6年之限制,以利雇主培養優秀外國人才,增加在臺工作穩定性。
答:目前未有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範本,建議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答: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以上者、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