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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費


內容 :

【中階技術人力常見問題】

Q1:如何找優質仲介公司?

A:人力仲介公司為許可制行業,須經本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本部為提升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依法辦理人力仲介公司評鑑,評鑑成績公告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上(https://emp.wda.gov.tw/Index.aspx?Year=111)作為中階技術人員選任的參考。

 

Q2: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雇主可不可以自己辦,不透過仲介公司?

A:可以。為提供多元引進移工管道,推動直接聘僱政策,目前申辦流程可透過本部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https://dhsc.wda.gov.tw/)代轉或代寄相關文件;雇主可視其自身需求,選擇委任仲介公司或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引進移工。

 

Q3:委託仲介辦理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無定型化契約可參考?

A:雇主委託仲介辦理中階技術人力契約範本尚在研訂中,目前尚無範本,可參考目前移工委任契約範本。

 

Q4:委託仲介公司申請中階技術人力,雇主和外國人應該分別付哪些費用?多少錢?

A:1.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另得收取每年每一員工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之服務費。同法第5條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接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之服務費。

2.另按「有服務之事實始有收費原則」,需有辦理登記、介紹之服務事實時,始得向雇主及外國人收取上開費用,並由雙方當事人議定「登記費或介紹費」金額,並不得超過收費標準規範上限。

 

Q5:不滿意仲介公司的服務要怎麼辦?

A:可隨時解約,將解約的意思以電話、書面等方式通知仲介公司。如仲介公司有明確違法事實,可電洽本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1955諮詢申請專線反映。

 

Q6:仲介跟我說要辦理轉任中階技術人力要繳買工費是正常的嗎?應如何處理?

A:這是違反法規的,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明定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每年2,000元)以及「登記費及介紹費」(不超過外國人一個月的薪資),但必須有服務的事實才能收取,否則涉及違反超收費用的規定。仲介公司如有超收費用之情事,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倘有仲介公司要求收取超過規定標準以外費用情事,建議檢附相關資料(如個人護照號碼、仲介公司名稱、收取費用資訊截圖…等)逕洽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或送本部或1955諮詢申訴專線,俾利後續查處。

 

Q7:雇主從薪水中扣除中階技術人力的仲介服務費合法嗎? 要怎麼處理?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另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不得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如雇主從薪水中扣除仲介服務費,則涉及違反薪資全額給付之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外國人有遭雇主從薪水中扣除服務費情事,請向1955諮詢申訴專線、各地方政府或本部反應。

 

Q8:中階技術人力接送機費用

A: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任辦理就業服務法第35條及本辦法第3條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服務費,不得另行向移工或雇主收取。

二、中階技術人力接送係屬就業服務法第35條及本辦法第3條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仍應內含於向中階技術人力收取之服務費用,不得另外再向中階技術人力收取額外費用。中階技術人力如因需返鄉渡假,因非屬上開就業服務業務事項之規範範疇,所衍生或增加之交通費用應自行負擔並應由中階技術人力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議合意,合理並覈實收取。

 

Q9:仲介公司派員協助移工翻譯因而另外衍生出仲介翻譯人員往返交通人事等費用是否可另外收費事宜

A: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略以,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復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略以,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二、據上,如仲介公司提供翻譯協助中階技術人力日常翻譯服務,即屬本辦法第3條第2款「翻譯」就業服務事項之規範範疇,所衍生之費用(含交通費)已內含於服務費,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收取費用。

 

Q10:仲介公司協助中階技術人力就醫、返國休假機場接送、所得稅申報、辦理換發護照及個人證件(如居留證、健保卡等)遺失補發作業等事宜,可否收取衍生之交通費及代辦費疑義

A: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二、又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中階技術人力委託,提供就業服務法法及本辦法所定就業服務業務以外之其他服務,並視係受中階技術人力委託服務,而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委託服務之中階技術人力自行協議合意約定之,惟應合理並覈實收取。

四、依上,中階技術人力如因個人因素需就醫、返鄉休假探親、辦理所得稅申報、換發護照或個人證件遺失補發等事項,因非屬上開就業服務業務事項之規範範疇,所衍生交通費用及代辦費應由當事人約定,合理並覈實收取。

 

Q11:仲介機構依法收取服務費後,得否再另行向中階技術人力收取翻譯費疑義

A: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就業服務法第35條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臺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三)受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

二、仲介機構受託辦理上開就業服務法及本辦法所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已內含於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或雇主收取。又仲介公司如幫受照顧者做復健等事項進行翻譯得否另行收取翻譯費部分,如翻譯內容係協助就工作相關事項之指示予以告知,應屬上開就業服務法及本辦法所定之就業服務事項,不得另行向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收取費。

  • 發佈日期 :2024/04/22
  • 更新日期 :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