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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轉換】
Q1、什麼是期滿轉換?
A:
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移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移工是否同意仍由原雇主繼續聘僱,如果移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期滿續聘;如果移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移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Q2、移工聘僱期滿想不想續聘,要如何辦理期滿轉換新雇主?
A:
1.移工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雇者,
原雇主應檢附文件使用移工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2.新雇主持招募許可函,得於移工原聘期屆滿前,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Q3、申請期滿轉換需附哪些文件?
A:
原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1)申請書。(2)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使用移工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移工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
Q4、移工期滿轉換是否還需要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A:
不需要。原雇主為移工申請期滿轉換,如經勞動部核准期滿轉換,將逕登錄移工資料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無需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出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資料登錄後,據以辦理外國人期滿轉換作業。
Q5、期滿轉換時,移工可否轉換不同工作類別?
A:
可以。期滿轉換因原聘僱期間已結束,移工得轉換至不同工作類別為其他雇主從事工作。
Q6、期滿轉換時,移工於轉換期間內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新雇主應如何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
A:
新雇主應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新雇主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向地方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核接續聘聘僱許可。需檢具文件包含: 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一般轉換及接續聘僱】
Q1、移工轉換雇主有那些程序?
A:
1.申請轉出許可:雇主和移工合意轉換雇主時,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同意轉出許可,在60日內辦理轉換事宜。但已由原雇主、新雇主及移工合意者,也可免經轉出許可程序,直接接續聘僱。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雇主應於勞動部核發同意轉出許可後14日內,向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並協助工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
3.接續通報: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移工3日內向地方政府通報。
4.申請接續聘僱: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移工15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Q2、雇主和移工合意讓轉換時,如何辦理轉出程序?
A:
移工由其他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原雇主可以先申請轉出許可,取得60日的轉出許可,由雇主幫移工在60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參加協調會,以使移工由新雇主承接。
申請方式: 請運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
Q3、雇主和移工合意轉出時,是否要同時申請廢止聘僱許可?
A:
不一定。雇主和移工合意轉出時,可以同時申請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將按雙方合意指定日期開始廢聘,並同時止計就業安定費。雇主和移工也可以合意不廢止聘僱許可,繼續維持有效聘僱,在此共間就業安定費照計,移工也可持續為雇主工作。
Q4、原雇主想和移工辦理合意轉出,怎麼辦理?
A:
1.檢具相關文件使用移工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2.如已找到持招募許可函之新雇主,移工及新舊雇主得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再由新雇主據以辦理通報及申請聘僱許可程序。 https://dhsc.wda.gov.tw/iFirst/ContinueFlow
Q5、如何申請轉換雇主?需附哪些文件?
A:請參見 在臺接續/轉換外國人-直接聘僱 (https://dhsc.wda.gov.tw/iFirst/ContinueFlow)
Q6、移工可以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嗎?
A:
1.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原則不能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
(1)移工至就業中心登記轉換,連續14日無同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得由不同工作類別持招募許可函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2)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3)經勞動部核准。
2.看護工(含家庭看護及養護機構看護)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Q7、移工如何辦理轉換登記?
A:
檢附下列(1)符合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書」(2)符合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3)移工護照或居留証影本。(4)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Q8、移工可以選擇跨區轉換登記嗎?
A:
移工得選擇希望工作區域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亦得於轉換期間內向登記轉換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轉換區域。
Q9、如何參加移工轉換雇主媒合會議?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每週通知應出席之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協調會議,需依通知指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會議。
Q10、公立服務機構通知協調會注意事項為何?
A:
1.原雇主、新雇主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新雇主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機會。
2.移工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協調會議。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3.移工如因故未能到場者,需有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Q11、移工若未參加轉換雇主媒合會議會有什麼問題?
A:
移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限期雇主使該移工出國。
Q12、雇主如何查詢移工轉換雇主進度?
A:
移工轉換雇主查詢-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trans/news?profilesActive=l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