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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繳交就業安定費


內容 :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 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
  • 溢繳就業安定費核退申請書
  • 外國人保證金(書)溢繳審查費核退申請書
  • 保證金扣抵就業安定費同意書
  • 遺失電匯單切結書
  • 繼承系統表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19

    內容 :

    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申請方式有二:

    1.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2. 請點選下方連結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及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3.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 (1)印章或身分證件。
      2.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 (3)近期繳款單影本。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19

    內容 :

    「e-Bill 全國繳費網」操作說明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6

    內容 :

    iPASS MONEY繳交就安費流程

    台灣Pay繳費操作說明

    嗶嗶繳繳費說明(節錄自台灣票據交換所嗶嗶繳行動繳費使用說明)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10/29

    內容 :

    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就業安定費繳費證明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Q1: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寄送、繳費期限及逾期繳納等問題。

    A:

    1.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寬限期滿日(每年2月、5月、8月、11月25日+30日為寬限期滿日,如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 3.如已逾繳納寬限期滿日,仍可持原繳款或催繳通知單至各繳款通路繳納,並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Q2: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A:雇主聘僱外國人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請參考以下資訊:

    1. 1.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 2.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5. 5.可選擇使用「台灣pay」、「嗶嗶繳」或「Line Pay (限用iPASS MONEY)」三種行動支付平台以行動支付方式繳納。

     

    Q3: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及申辦方式。

    A:

    1.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如具下列任一社會福利資格,則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1. (1)低收入戶。
      2. (2)中低收入戶。
      3.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 2.每期就業安定費帳單印製前,將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社會福利資格資料,主動勾稽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雇主。符合資格者將自動減免符合資格區間之就業安定費,減免結果若無新增帳務,則不再寄發帳單。惟雇主如對勾稽結果有疑義,得檢具申訴書及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開4種社會福利資格任一種之證明文件提出申復。

     

    Q4:聘僱移工繳納就業安定費期間說明。

    A:

    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Q5:就業安定費都已經繳清了,為何還是收到滯納金?
    A:

    1.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 2.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然該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並於再下一期張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3. 3.舉例說明
      1. (1)某位雇主於10701期(1-3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為6,000元,該期金額應於107年5月25日前繳納,並經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應於107年6月25日前繳納完畢,而雇主未繳納,故自107年6月26日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並將10701期(1-3月)欠繳費用6,000元與下一期10702期(4-6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6,000元併計,共計12,000元,應於107年8月25日前繳納。
      2. (2)該雇主於107年8月24日繳納12,000元r繳清欠費,故10702期(4-6月)屬於依限繳納,並無加徵滯納金;10701期(1-3月)已逾期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07年6月26日至107年8月23日(繳納前1日),共59日之滯納金,金額為1,062元(10701期應繳金額6,000元*0.3%*59日),並於10703期(7-9)帳單中列出10701期(1-3月)滯納金1,062元。

     

    Q6: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滯納金有疑義,要怎麼辦?

    A: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填寫申訴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起申訴。

     

    Q7:是否可以約定定期扣繳就業安定費?

    A:

    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申請方式有二:

    1.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2. 請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及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3.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 (1)印章或身分證件。
      2.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 (3)近期繳款單影本。

     

    Q8:自然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有哪些方式?

    A:

    1. 1.劃帳至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
      2.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或支局名稱、帳號及戶名) 。
    2. 2.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僅限存入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3.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採用此方式,民眾接獲勞動力發展署通知後要親自到新莊本署秘書室領取支票),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3)說明書(說明1.要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2.雇主願意承擔一切風險3.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4.雇主簽名+蓋章)

     

    Q9:法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檢附文件為何?

    A:

    檢附文件:

    1. 1.申請書(公司、養護機構及漁船均加蓋大小章)。
    2. 2.雇主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為變更事項登記卡,漁船為漁業執照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箱網養殖入漁證明,養護機構為立案證書或開業執照)。
    3.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銀行名稱、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

     

    Q10: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怎麼變更?

    A:

    1. 1.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D-1「變更家庭及漁船類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D-2「變更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類雇主」填具所欲變更的帳單地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至非屬自然人之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地址相符,始可辦理變更。
    2. 2.家庭雇主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再點選「資料送審」,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

     

    Q11: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移工已經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A:

    1.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 2.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Q12:就業安定費繳費後是否提供繳費證明?

    A:

    1. 1.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因就業安定費收繳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就業安定費,該受委託機關因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2. 2.如雇主仍有索取繳費證明需求,可以持雇主本人(自然人雇主適用)或授權使用者(法人雇主適用)之自然人憑證,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業務專區─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繳費證明及相關書表網頁,自行查詢或下載繳費證明。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