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雇主僅須檢附移工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文件,但無法檢附疫苗證明文件者,仍應安排移工檢驗PCR,並檢附PCR證明文件。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可。COVID-19疫苗接種數位證明及COVID-19疫苗接種紙本證明均得檢附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移工於國外接種世界衛生組織(WHO)核發EUL所列COVID-19疫苗種類,可於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採取補登,亦視為有效劑次。雇主得檢附移工國外接種證明或接種紀錄,至國外接種COVID-19疫苗紀錄,至如何登錄國內接種疫苗相關系統,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COVID-19疫苗Q&A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Dq7GIwfpZj0TlfqvYBDRAQ)。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一、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時,應檢附移工新聘僱許可起日前之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
二、雇主調派移工須向本部申請許可者:雇主應於申請時檢附移工於申請日前之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
三、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移工者:移工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前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並應妥善保存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自110年12月27日起,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或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移工如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即得免事前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雇主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重新轉換函,雇主應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家庭類移工自始未經本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本部將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由轉換雇主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果想要停止轉換公告,得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家庭類移工或雇主應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是。本項問題的前後任雇主雖為同一人,但以接續聘僱規定而言,在廢止聘僱後再行接續同一名移工,此時該名雇主仍為法律上的「新雇主」,移工在等待轉換期間,或有另行居住,為確保疫期期間安全,仍需依本部110年7月1日函釋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未為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新聘期起日,安排移工檢測PCR,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日起,家庭類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110年6月5日已至本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登錄轉出資料者,而且還在有效轉換期間,也還沒有新雇主承接,將由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移工可至權益網站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查詢進度,操作步驟如下: 1. 開啟瀏覽器,於網址列輸入https://fw.wda.gov.tw/,進入跨國勞動力權益資訊網站,點選「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2. 進入「移工轉換雇主專區」頁面後,點選「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 3. 進入「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頁面後,輸入欲查詢移工之個人資料後,即可查詢該移工轉換進度。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1.新雇主在接續聘僱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2. 新雇主在移工期滿轉換報到當日,未善盡照顧責任而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廢止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家庭類雇主為申請移工所取得的文件,因110年6月6日起暫緩轉換雇主,其文件效期說明如下: (一) 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機構醫療團隊評估日,得於原有效申請期間得再加計30日效期、被看護者為重度身心障礙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二) 聘僱家庭幫傭的求才證明書得於原有效期間,再加計30日。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1.移工入境後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期間,其無法出勤工作係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依法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議是否給薪。惟如檢疫期間遇到勞動契約約定之休假日,因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並得受領薪資,故雇主仍應照付薪資。 2.又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移工於檢疫期間無受領薪資之日,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防疫補償,如有受領薪資之日,則不得重複領取防疫補償。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