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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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就業服務法於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移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移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移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移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期滿續聘;如果移工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如果移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移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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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雇主、新雇主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新雇主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機會。
2.移工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協調會議。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3.移工如因故未能到場者,需有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