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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講習介紹:

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爰規範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講習對象:

1.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之「本國雇主」。
2.前開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配偶。
(2)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例如:在臺完全無親屬的被看護者同時為雇主,委託鄰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移工聘僱管理事項)。
3.前開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講習時數及內容:

1.講習時數為1小時。
2.講習內容應包括有:
(1)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2)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3)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4)外國人權益保障。
(5)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講習方式:

1.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2.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3.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講習注意事項:

1.參加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另代雇主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2.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完訓憑證:

1.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例如各地方政府或就業中心)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2.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 發佈日期 :2022/12/01
  • 更新日期 :2023/06/06

內容 :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31

內容 :

壹、來臺前應辦理手續

一、辦理入國簽證:(詳情請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移工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至我駐移工輸出國辦事處洽辦。

  • (一)本部核發招募許可文件。
  •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 (三)專長證明。
  •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移工出國後30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移工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貳、來臺工作應參加全民健保

    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應自受僱日起,辦理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應於外國人滿期離職、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辦理健保退保。如有相關健保問題,得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撥打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或412-8678(手機請另加區碼02)。(詳情請連結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 參、來臺後應辦理手續

    一、如何辦理健康檢查:(詳情請連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一)初次入國健檢:
    移工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於該移工入國後“15日內(移工入國日加15天,含例假日),備齊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移工聘僱許可。
  • (二)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健檢一次: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起,其定期健康檢查證明免送衛生機關備查。但健檢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得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於治療或再檢查後,檢具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若未辦理再檢查及備查者,將因健檢不合格,而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留置員工的證明文件,故雇主除依規定將移工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定期健檢不合格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機關外,應將移工健康檢查證明送交勞工本人留存。(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三)健檢不合格出境: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本法(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之一:一、受聘僱移工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二、受聘僱移工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三、受聘僱移工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四)其他規定:
    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 (五)衛生福利部指定移工健檢醫院名單
     
  • (六)費用:
    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移工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 二、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詳情請連結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一)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持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移工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4張照片,向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 (二)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移工之護照及本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 (三)辦理接續聘僱移工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者,應於接獲本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該移工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移工無法親自前往需檢附),向移工居留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 (四)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1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2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移工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 三、如何辦理重入國境:(詳情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 (一)申請條件: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於出國前1日自行或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向工作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重入國許可。
     
  • (二)期限:
    移工重入國之許可期限,原則以1個月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延長者,由勞雇雙方檢具書面資料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 (三)未依期限返台:
    返鄉之移工,如因故未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台者,應向本部申請同意該移工再入國許可,始可辦理入國。
  • (四)費用:免費。
  • 四、辦理移工聘僱許可:

  • (一)申請時效:
    移工入國後“15日”內,由雇主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辦理。
    1. 申請書。
    2. 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文號。(填寫於申請書招募函文號、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欄位)
    3. 審查費收據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審查費序號欄位)
    4.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移工入國通報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入國通報序號欄位)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二)費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元整。辦理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200元整。
  •             (三) 審查費繳納方式: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2)使用E政府平台線上扣款繳費。
                     (3)使用ATM轉帳繳費。

                     (4)使用台灣pay繳納。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至勞動部收費櫃檯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五、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報備離境。

  • 申請表。
  • 移工名冊。
  • 出國證明文件。 (由本部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
  • 六、行蹤不明失聯移工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移工有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部。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移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10/24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2/12/06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2/12/06

內容 :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移工工作內容及雇主資格如下 :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10/24

內容 :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移工管道,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本部於96年12月31日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單一窗口概念,簡化流程服務,協助雇主自行聘僱移工。

本部以階段性方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97年先以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再開放其他業別,並於101年1月1日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選工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提供雇主直接線上選工機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由來源國依製造業雇主個別化需求提供雇主2至3倍名單,協助辦理選工及來臺作業,直聘中心輔以協助雇主申辦文件,利於雇主於特定期間內引進合適之勞工。

直聘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移工,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服務。

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移工服務,直聘中心另推出「聘僱移工小幫手APP」,提供移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移工訊息;及「在臺期間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移工。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10/24

內容 :

雇主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中英、中印、中越、中泰),111年8月10日生效

一、「工資切結書」自發文日起生效,即日起應使用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將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我國駐外館處亦依修正後之版本受理簽證申辦。

二、至各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