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事務
內容 :
就業服務法於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移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移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移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移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期滿續聘;如果移工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如果移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移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連結 :
•[另開視窗 ]轉換雇主專區
1.檢具相關文件使用移工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2.如已找到持招募許可函之新雇主,移工及新舊雇主得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再由新雇主據以辦理通報及申請聘僱許可程序。 https://dhsc.wda.gov.tw/iFirst/ContinueFlow
•[另開視窗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https://dhsc.wda.gov.tw/iFirst/ContinueFlow
1.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原則不能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 (1)移工至就業中心登記轉換,連續14日無同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得由不同工作類別持招募許可函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2)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3)經本部核准。 2.看護工(含家庭看護及養護機構看護)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檢附下列(1)符合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書」(2)符合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3)移工護照或居留証影本。(4)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移工得選擇希望工作區域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亦得於轉換期間內向登記轉換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轉換區域。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每週通知應出席之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協調會議,需依通知指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會議。
1.原雇主、新雇主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新雇主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機會。
2.移工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協調會議。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3.移工如因故未能到場者,需有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移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限期雇主使該移工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