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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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中英、中印、中越、中泰),111年8月10日生效
一、「工資切結書」自發文日起生效,即日起應使用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各移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將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我國駐外館處亦依修正後之版本受理簽證申辦。
二、至各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