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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保障移工權益,本部已建置移工入國前、入國後及出國前之完整保護體系:

(一)入國前之保護

  1.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移工、相關申請文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移工來臺工作仲介費用、避免移工遭不肖仲介剝削。
  2. 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依現行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移工薪資,且雇主聘僱移工均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日後查處有否違法之依據。
  3. 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為協助即將來臺工作之移工適應在臺生活,本部已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內容包括:工作權益、諮詢申訴管道、人身安全預防保護機制及應遵守的法令規定等,透過移工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轉送至該國職業訓練中心,於移工職前訓練課程中供移工觀看。

(二)入國後之保護

  1. 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本部自95年起辦理「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陸續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移工入境接機服務、法令宣導講習、諮詢申訴及權益保障資訊。 
  2. 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本部於98年7月1日成立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專線,快速處理移工申訴,立即派案至各地方政府予以查處,並追蹤案件處理情形,以保障移工權益。
  3. 設立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移工法令、心理諮商、生活資訊、工作適應及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另設置移工訪查員,進行例行訪查及受理查處檢舉非法移工案件,訪視雇主生活照顧事宜,訪查移工仲介公司有無涉及非法媒介移工、違法超收仲介服務費及其他違反移工管理事項。
  4. 辦理雇主聘前講習: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前,應參與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期協助雇主作好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增進勞雇和諧。
  5.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雇主、移工及仲介講習、文化交流、節慶活動及中外文課程,並藉由活動宣導防制人口販運、雇主應注意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及善盡移工生活照顧責任,及1955專線諮詢申訴管道等。
  6. 加強雇主及移工宣導:為使雇主及移工瞭解相關法令,避免不法情事,編印移工手冊,分送移工知悉;另藉由電視廣告、戶外電視牆播放30秒宣導短片及燈箱廣告刊登,以宣導合法聘僱之重要性;並刊登燈箱廣告於車站等;另製播移工來源國語言之移工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向移工、雇主及仲介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保護措施及各地辦理之休閒節慶活動訊息,及播放移工母國新聞及音樂,以紓解思鄉情緒。
  7. 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倘移工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有安置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將協處其安置庇護事宜,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地方主管機關亦將協助其轉換雇主,並提供法律扶助等協助。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農糧工作:

       1. 蘭花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具種苗業登記證。

         資格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三、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 食用菌菇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六公頃或二十七萬包(瓶)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3.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一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四)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參照本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並經核定者。

  • 發佈日期 :2023/05/29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雇主資格:
    •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 註:
    •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2.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3.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
  •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2.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4.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5.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6.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7.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8.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 工作內容:從事漁船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3.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 發佈日期 :2022/11/01
  • 更新日期 :2023/05/29

內容 :

講習介紹:

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爰規範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講習對象:

1.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之「本國雇主」。
2.前開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配偶。
(2)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例如:在臺完全無親屬的被看護者同時為雇主,委託鄰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移工聘僱管理事項)。
3.前開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講習時數及內容:

1.講習時數為1小時。
2.講習內容應包括有:
(1)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2)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3)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4)外國人權益保障。
(5)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講習方式:

1.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2.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3.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講習注意事項:

1.參加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另代雇主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2.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完訓憑證:

1.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例如各地方政府或就業中心)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2.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 發佈日期 :2022/12/01
  • 更新日期 :2023/06/06
  • 發佈日期 :2022/12/01
  • 更新日期 :2023/06/06
  • 發佈日期 :2022/12/01
  • 更新日期 :2023/06/06
  • 發佈日期 :2022/12/01
  • 更新日期 :2023/06/06
  • 發佈日期 :2022/12/01
  • 更新日期 :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