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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僱用程序篇


內容 :

畢業僑外生在臺工作沒有累計工作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不適用外國人在臺工作不得超過累計工作年限限制的規定。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僑外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僑外生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藍領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申請後查核。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本部則會查核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1.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2.若畢業僑外生係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聘僱許可最長為3年。惟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則無聘僱許可期間之限制。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雇主有繼續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必要者,應檢附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聘僱期滿3年,雇主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48條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下稱文件效期)第3款第(二)目、第4款第(二)目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備妥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可以,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由原雇主或畢業僑外生檢附申請書、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等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換登記。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如經核准轉換,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1.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2.雇主接續聘僱資格: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轉換程序: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由雙方合意約定勞動契約內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令。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1. 自國外引進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者:
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2. 畢業僑外生於國內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者:
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可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有效第2類或第3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含:入國三日內健檢、定期檢或補充健檢)。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組
承辦人:黃小姐
連絡電話:(02)23491500#8511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1. 可以。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畢業僑外生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中階技術人力及移工相同。
2. 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畢業僑外生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畢業僑外生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畢業僑外生展延聘僱許可;如果畢業僑外生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畢業僑外生辦理出國手續;如果畢業僑外生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畢業僑外生意願,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trans/expire-conversion)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畢業僑外生如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旅宿服務工作時,薪資達規定金額,雇主可免附技術條件證明,如新雇主接續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旅宿服務工作無法達成前述薪資條件,則應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 發佈日期 :2024/08/26
  • 更新日期 :2024/10/01

內容 :

無法檢附訓練課程證明者,雇主可以檢具由畢業僑外生之學校或實習合作機構開立之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載明畢業僑外生之姓名、護照號碼、訓練課程名稱及訓練課程時數。

  • 發佈日期 :2024/10/14
  • 更新日期 :2024/10/14

內容 :

若涉及2家以上學校或實習合作機構,訓練課程時數經累計始達80小時以上之訓練課程證明,須分多張並由學校或實習合作機構分別用印。

  • 發佈日期 :2024/10/14
  • 更新日期 :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