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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制度介紹


內容 :

現代服務社會,從移工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申辦流程或缺少時間,多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且移工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適應,亦需仰賴人力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係因市場供需形成。

為保障雇主和移工權益,穩定人力仲介市場,目前人力仲介公司(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係採許可制,須經本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效期為2年,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須向本部申請換證。

又為避免人力仲介公司不當向雇主和外國人收取費用,已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以聘僱移工為例: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及服務費(每年2,000元);另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以聘僱移工為例: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

為提升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本部自93年起每年辦理評鑑,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並公告於本署網站上作為雇主和移工選任的參考,人力仲介公司連續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於其許可證期滿後退場。本部另亦透過違法查處等措施,強化人力仲介公司管理,人力仲介公司如有非法媒介、超收費用、提供不實資料等情事,將處以罰鍰、停業處分和不予換證等處分。

本部將持續透過仲介評鑑和違法查處,促使人力仲介市場朝向優質及良性發展。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10/25

內容 :

國外仲介費

一、外籍勞工多數均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始來臺工作,故有國外仲介費之產生,而國外仲介費及來臺工作所需相關費用(如健康檢查費、訓練費、護照費、簽證費、機票費及行政規費等),常需透過借貸方式支付。

二、又國外仲介費,係由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參考各輸出國之勞動條件後,予以律定管理。我國前已向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建議國外仲介費以外籍勞工在臺1個月薪資為上限,及建議調降外籍勞工於國外借款之利率,避免外籍勞工經濟負擔沉重。

三、為使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所繳納的國外仲介費及相關費用等項目與標準透明化,且避免其於來臺前遭受不當剝削,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所借貸之費用,應記載於「外國人來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我國持續透過定期召開之雙邊勞工合作會議,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加強管理外籍勞工之國外仲介費及相關費用,並明確訂定外籍勞工來臺相關費用項目及金額標準,另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加強查察外國仲介公司,以維護外籍勞工權益。

國內服務費

一、為避免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收取高額費用,本部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僅能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且須有依服務契約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且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並由各縣市政府訪察外籍勞工之收費情形;如查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之費用或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及停業等處分。避免外籍勞工遭國內仲介機構剝削。

二、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連結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90028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