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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作


在受照顧者的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資格規範

資格規範:

雇主資格: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持有主管機關許可之居留證。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如果沒有親屬,或經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被看護者資格:應符合下列4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公告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實務上多以巴氏量表為評估工具),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未滿35分)。

二、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60分以下)。

三、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上僅一項失能,如95分)。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智能障礙

重度

3、植物人

重度

4、失智症

輕度

5、自閉症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重度

7、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資格三、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申請流程

申請表單或文件

申請表單或文件:

申請表單或文件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申請網站

申請網站:

申請進度查詢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一般問答

Q1:請問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及流程為何?

A:有關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及流程,可至【家庭看護工申請流程】查詢,或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Q2:除了使用巴氏量表之外,還有其他多元認定資格免評方式嗎?

A: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Q3: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依就業服務法第48-1條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4:如何參加聘前講習?

A:首聘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可利用有以下3種管道參加講習:

1、網路講習:以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之自然人憑證登入至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2、臨櫃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3、團體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達10人以上者,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以團體方式參加講習。

前開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得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聘前講習專區」預約講習時間及地點,或直接實施網路講習。

 

Q5:被看護者可否自己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A: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Q6:重新招募免評申請流程為何?

A: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向勞動部申請辦理重新招募申請。

 

Q7: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為何?有哪些適用對象?

A:目前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適用對象如下:

1.被看護者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Q8:重新招募免評是否為放寬引進外國人資格?

A: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均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並曾申獲聘僱許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僅適用於申請重新招募案件,故無放寬雇主資格之疑義。

 

Q9:外籍家庭幫傭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Q10: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何時可申請遞補?

A: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Q11:外籍家庭看護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

A:家庭類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Q12: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Q13: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Q14: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1年應排幾天?

A: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Q15: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16: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申請程序問答

Q1: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A: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線上申辦。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 (1)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2.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移工工作許可)收。
  3. ※作業時間: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Q2:本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A: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 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1.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2.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3.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4. (4)定期查核、徵詢
    5.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Q3:家庭看護工作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1個   月以後至7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4: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A:

    1、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Q5: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A:

    1、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

    2、申請文件應備:

    (1)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2)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3)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