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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
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
製造工作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資格規範
資格規範: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二、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三、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四、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案件: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的臺商,若需聘僱移工,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5%,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
五、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案件: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10年7月26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且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為適用本方案之離岸風電業者,若需聘僱移工,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0%,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
※製造業3K5級制: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Extra制):業者每月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即可額外提升5%、10%、15%、20%移工核配比率,最高合計可達40%。
※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製造業屬3K5級制行業均適用,可接續聘僱具製造經驗移工,增額5%移工免定期查核,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較Extra制低。
※製造業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取得Extra核配比率、國內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移工比率不得超過40%,核配比率計算標準以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計算。
◎外國人資格:年齡為16歲(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申請流程
申請表單或文件
申請網站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一般問答
Q1: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A:因製造業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Q2: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製造業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Q3: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Q4: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5: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
A: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Q6: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Q7:調派規定
(一)一般製造業:
1.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2.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1)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二)重大投資及特定製程製造業: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且甲、乙工廠均具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25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3.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4.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
- (1)109年6月2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2)113年3月19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3)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得設於乙工廠。
5.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甲工廠調派具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26條規定所定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6.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Q8、製造業及屠宰業定期查核規定??
A:
1.除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製造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及宰屠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者,應納入勞動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
2.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月份辦理首次查核,且首次查核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時,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第2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理。
3.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針對雇主取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勞動部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聘僱移工Q & A
Q1、符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下稱回臺投資案)資格的廠商如何申請初次招募許可?需要那些程序及檢附文件?
A:
1.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者,需檢附規定文件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取得回臺投資案認定函,並向工廠所在地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及取得求才證明書,同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下稱雇聘辦法證明書)後,即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2.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案認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Q2、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名額得否分次申請?是否需分設勞工保險證號?
A:
1.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經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者,應於經濟部核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之1年內,1次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不得分次申請。
2.考量回臺投資案有新設立廠場與擴廠等類型,並未強制規定需新設勞工保險證號,但所屬工廠經認定達二個級別以上者,仍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
Q3、是否一定要使用「雇主聘僱移工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回臺投資案之初次招募許可等案件?
A:有關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之申請,均應透過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申辦方式及常見問題可上前開網站有詳細說明,或可洽本署服務電話:02-89956000。
Q4、回臺投資案雇主附加就業安定費聘僱外國人,其聘僱比率及額外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A:
1.依審查標準第31條第2項規定,回臺投資案雇主除依第25條(5級制)及第26條(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機制,下稱附加就業安定費案)規定申請外,得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再提高核配比率10%(下稱再附加案),但總計核配比率不得超過40%。
2.附加就業安定費案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
提高比率超過 5%至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5,000元;
提高比率超過10%至1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
再附加案提高核配比率10%,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
Q5、申請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時其核配外國人人數如何計算?
A:
- 1.依審查標準第31條及附表六「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25條所定工作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規定,雇主申請外國人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僱用人數乘以第25條加第26條所定之比率,另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比率未達40%者,得依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10%。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40%。
- 案例:經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之甲廠商預估僱用員工人數1,000人、核配比率為D級,加計附加比率最高35%,得申請外國人人數上限人數為350人,計算如下:
(1)3K5級制:可依據第25條規定申請人數為100人(1,000人×10%)。
(2)附加機制:可依據第26條規定申請人數為150人(1,000人×15%)。
(3)再附加機制:可依第2項規定申請人數為100人(1,000人×10%)。
- 2.依審查標準第31條第3項規定,回臺投資案雇主依規定比率計算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依第25條附表六規定,意即回臺投資案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包含「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申請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申請日前2年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惟排除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 案例:廠商同一勞保證號內已取得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名額20人,於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2名外國人轉換雇主,甲廠商於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核算外國人總人數時,應不列計上開20人之人數,惟應列計本次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及該2名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Q6、取得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後如何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A:
1.雇主取得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後,應於勞動部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2年內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基於雇主用人需求,得先申請初次招募之二分之一外國人名額之入國引進許可,如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回臺投資案預估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時,雇主始得申請後續二分之一外國人名額之入國引進許可。
2.有關上開雇主增聘之國內勞工人數是否已達預估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於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其餘二分之一外國人名額之入國引進許可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Q7、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人數定期查核如何辦理?
A:
1.雇主引進回臺投資案外國人,於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之當月為基準月份辦理首次查核,但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之月份,與當年度定期查核月份之差距小於2個月以下者,得順延至下一次定期查核月份辦理。
2.又已引進附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5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針對雇主取得附加就業安定費案及再附加案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首次查核逾規定人數者,不適用改善期間規定,勞動部將就超額人數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3.第2次以後查核納入勞動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若定期查核外國人超出所規定之比率上限,勞動部將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案例:雇主依回臺投資案經勞動部核准3K5級制100人,附加機制150人,再附加機制100人,預估聘僱本勞650人,並於112年4月1日引進第1名外國人,勞動部查核時間原應於113年4月1日首次查核,惟與下次定期查核5月時間小於2個月,故於113年5月進行首次查核。倘經查核雇主聘僱本勞人數648人(應聘本勞數為650人),聘僱外勞350人,勞動部將逕廢止2名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Q8、外國人人數定期查核勞保證號分設與不分設其查核方式是否不同?
A:回臺投資案於勞保證號未分設狀況下,原勞保證號內已聘僱之外國人,於雇主引進回臺投資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內,辦理定期查核於計算所聘僱外國人人數時,不計入回臺投資案外國人;於辦理回臺投資案第1次定期查核時,不計入非屬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且僱用員工人數需先扣減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以雇主至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員工投保人數認定之)後,再予計算其聘僱外國人是否超過比率規定。惟第2次以後查核,不區分外國人身分別,於計算所聘僱外國人人數時,皆一併列計,內框查核五級制外國人數是否逾五級制比率,外框則查核全部外國人數是否逾依規定得予提高之最高比率,查核是否超過規定。
Q9、回臺投資案聘僱國內勞工之薪資定期查核如何辦理?
A:
1.回臺投資案之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之薪資定期查核,於雇主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起,進行第1次之薪資查核,查核滿1年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增聘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達3萬300元;其第2次以後之薪資查核於每年7月查核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增聘國內勞工之每年5月當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達3萬300元。
2.增聘國內上述所指勞工,以回臺投資案雇主至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起,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所增聘加保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不得低於3萬300元。
3.增聘之國內勞工,以回臺投資案認定函所預估僱用人數之國內勞工人數為限;如雇主引進外國人之人數低於預估僱用人數之外國人人數時,其增聘國內勞工人數應以實際引進回臺投資案之外國人人數及核配比率換算之。
4.若薪資定期查核增聘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達3萬300元人數不足者,應就不足規定部分人數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案例:雇主依回臺投資案經勞動部核准3K5級制100人,附加機制150人,再附加機制100人,預估聘僱本勞650人,於112年2月1日至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並於112年4月1日引進第1名外國人。勞動部第一次薪資查核以112年2月1日後雇主所聘僱之本勞為準,其113年4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倘經查核雇主112年2月1日後聘僱本勞650人中,2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未達3萬300元,勞動部將逕廢止2名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申請程序問答
Q1: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A: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線上申辦。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 (1)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移工工作許可)收。
-
※作業時間: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Q2:本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A: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 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 (4)定期查核、徵詢
-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Q3:雇主(不含家庭看護工作)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4: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A:
1、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Q5: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A:
1、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
2、申請文件應備:
(1)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2)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3)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