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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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6.審查費收據正本。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依申請資格檢附):
(1)難民證影本。(獲准居留之難民需檢附)
(2)當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開立之外僑居留滿 5 年證明影本。(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需檢附)
(3)雇主開立之連續 5 年的聘僱證明及政府主管機關核發連續滿 5 年的聘僱許可文件證明影本。(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需檢附)
(4)受聘僱外國人自申請日前 5 年期間無刑事犯罪紀錄證明影本(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需檢附)
(5)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持依親居留證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