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專線常見問答
發佈日期:2020/06/08
標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仲介服務,得收取的費用為何?
內容: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並與外國人簽署服務委託契約,且有服務事實,始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二、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曾受聘僱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