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移點通-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至他人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照顧嗎?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宣導品-宣導專區-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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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專區

發佈日期:2023/03/31更新日期:2024/12/27
標題:LINE@移點通-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至他人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照顧嗎?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

內容:

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至他人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照顧嗎?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須視情況而定:

免經勞動部許可: 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需經勞動部許可: 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