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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01更新日期:2024/04/25
標題: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資訊

內容: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雇主應於規定時間內安排外籍勞工接受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辦理。◎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更多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