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7/06/01更新日期:2024/09/02
標題:動物保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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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 保障工作權●台灣法律規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且不得任意宰殺犬、貓,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食用犬貓屠體,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規定,向外籍勞工宣導在臺工作期間應遵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倘未依法辦理,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地方政府將依法裁處新臺幣6-30萬元罰緩●各縣市動物保護申訴聯絡資訊https://www.coa.gov.tw/ws.php?id=20036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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