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連結:
• [另開新視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附件:
• [另開新視窗]發布令 • [另開新視窗]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