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不得非法工作宣導專區-最新消息
發佈起始日期:2025/03/18發佈終止日期:2222/12/31
標題: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內容:
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第2次違反者,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案例(許可外工作):徐姓雇主合法聘僱一位外籍看護工 H 君,協助照料罹患重病而長期臥病在床的父親。徐姓雇主自己也在經營小吃店,因而要求 H君除了照顧父親外,白天也還要到小吃店幫忙洗碗,因此被處3到15萬元罰鍰, 第2次違反者將廢止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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