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前講習專區-
發佈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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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雇主聘僱移工有主動繳納就業安定費義務。
訊息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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