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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政策

發佈日期:2018/05/11更新日期:2020/10/30
類別:外國人權益維護法規
標題:勞動部刪除外國藝術演藝者工作場所限制

內容:

為完善國內攬才環境,以利外籍專業人士留臺工作,勞動部於107年5月9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主要修正包含取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的工作場所限制,及考量部分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配合修正雇主資格以符合實務需要,相關規定已於5月11日生效實施。

  勞動部表示,本次審查標準修正是配合文化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建議,以及107年2月8日施行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未來外國人從事學校教師工作將移由教育部受理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由於藝術演出場地多元,演出地點從碼頭、市區街道到育幼院操場等都有可能,造成部分藝術或演藝工作場地難以認定管轄機關,基於行政簡化,依據文化部建議,取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的工作場所限制。又配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左營訓練中心)已改制為行政法人,依據教育部建議修正雇主資格。此外,目前實務上有非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工作的需求,例如學校駐校心理師,此次也依據衛生福利部建議,修正聘僱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工作的醫事機構名稱。

  相關單位自107年5月11日起將可依修正後的新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本次修正法令相關資訊已置於發展署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中「公告及解釋令」項下,歡迎民眾查詢,或可撥打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02-8995600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