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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 :2024/04/11
  • 更新日期 :2024/04/22

內容 :

1.工時:產業類別移工之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家事勞工則依據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內容履行,其特別休假之日數、不休假工資之計算及給付方式,均由雇主與該移工雙方協商議定,並載明於勞動契約,經勞雇雙方合意簽名後,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辦理。

2.休假:產業類別移工或家事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協商調整不成時,雇主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內容 :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受聘僱移工可比照本國勞工,享有下列社會保險保障,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至於勞工保險則視從業類別,而有所不同。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應規劃飲食及住宿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等事項。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得收取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另仲介公司服務項目詳如委任契約書第二條規定,包含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等。

 

【移工】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金額視移工在工作年份而定,第1年1,800/月;第2年1,700/月;第3年起1,500/月),仲介公司服務項目詳如委任契約書第二條規定,包含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等。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22

內容 :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工作的外國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4萬7,971元。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的外國人,從事產業類工作,每月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從事家事類工作,每月不得低於2萬元;從事中階技術產業類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3萬元;從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2.9萬元;從事中階技術家事類工作,每月總薪資不得低於2.4萬元。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1

內容 :

係指經勞動部核准工作地點從事勞動契約約定工作的具體位置及履行地。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8

內容 :

提供免費數位課程影片,影片內容涵蓋中文教學、身體照顧、職場安全等主題,提升移工語文能力及家庭類看護工之照顧技巧,並視主題翻譯四國語言,以利移工觀看。)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4/01

內容 :

聘僱期間有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等不可歸責於受聘僱移工事由或經勞雇雙方合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轉換雇主的資格要件

移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轉換雇主程序

轉換移工與承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或承接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媒合或採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後完成轉換程序,辦理接續通報及接續聘僱許可申請。

流程圖

轉換雇主登錄程序

移工或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媒合程序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週通知應出席之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移工等相關人員參加協調會議,經媒合成功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

通報

雇主應於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通報說明(辦理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申請網址 https://fwapply.wda.gov.tw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4/08

內容 :

各縣市工作時間及休假、返鄉諮詢窗口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8

內容 :

  • 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
  • 溢繳就業安定費核退申請書
  • 外國人保證金(書)溢繳審查費核退申請書
  • 保證金扣抵就業安定費同意書
  • 遺失電匯單切結書
  • 繼承系統表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19

    內容 :

    勞工在職場上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在勞保局可以獲得以下職保醫療給付等相關補助。 勞保局「遭遇職災」專區 (https://www.bli.gov.tw/0100088.html)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5/01

    內容 :

    詳見: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附表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1

    內容 :

    產業類工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資(加班費)規定;家事類工作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